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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北航法律评论》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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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航法律评论》引征体例
一、一般体例
1.引征应能体现所援用文献、资料等的信息特点,能与(1)其他文献、资料等相区别;(2)能说明该文献、资料等的相关来源,方便读者查找。
2.引征注释以页下脚注形式连续编排。
3.本体例要求注释与正文分开。在正文需加注释处右上角以阿拉伯数字标记。脚注编号通常位于相应标点之外。
4.正文中出现100字以上的引文,不必加注引号,直接将引文部分左右边缩排两格,并使用楷体字予以区分。100字以下引文,加注引号,不予缩排。
5.引征可不使用引导词或加引导词,支持性或背景性的引用根据可使用“参见”、“例如”、“例见”、“又见”、“参照”、“一般参见”、“一般参照”等;对立性引征的引导词为“相反”、“不同的见解,参见”、“但见”等。
6.注释中重复引用文献、资料时,若为注释中次第紧连援用同一文献、资料等的情形,可使用“同上注”。若两个注释编号次第紧连,但引征的同一文献不在同一页码,则使用“同上注,第M页”。若重复援用同一文献、资料等的注释编号中间有其他注释的情形,应先加注作者名,在作者名后注明“同上注所引书/文,第M页”。若前注中有多项引征不同文献、资料等的情形,则应注明作者或者文献、资料标题后,加“同上注”或“同上注,第M页”(在引征同一文献、资料等的不同页码时),以示区分。
7.图书或成册作品援用的一般结构次序为:
作者:标题,出版者,出版时间,版次,页码。
8.定期出版物援用的结构次序为:
作者:标题,出版物名称,卷期号,出版时间,页码。
9.作者(包括编者、译者、机构作者等)为三人以上时,可仅列出第一人,使用“等”予以省略。
10.作者众所周知的作品,可不加作者名。
11.编辑、整理而非创作之作品,应在编者、整理者姓名后,作品标题前注明编辑/编著/主编/整理等。
12.引征多作者独立作品汇集的汇集作品文献、资料时(如研讨会等成果结集出版),在该独立作品后注明“载”某汇集作品。
13.引征二手文献、资料,需注明该原始文献资料的作者、标题,在其后注明“转引自”该援用的文献、资料等。
14.引用影印本或其他印本,用括弧注明原作出版时间及影印时间。
15.引征信札、访谈、演讲、电影、电视、广播、录音等文献、资料等,在其后注明资料形成时间、地点或出品时间、出品机构等能显示其独立存在的特征。
16.外文作品的引征,从该文种的学术引征惯例。
二、引用例证
1.著作
* 张晋藩:《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2页。
* Dennis Patterson, Law and Truth, New York: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p.76.
2.译作
*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下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63年版,第32页。
3.编辑(主编)作品
* 朱景文主编:《对西方法律传统的挑战——美国批判法律研究运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6年版,第32页。
* 郭道晖等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2页。
4.杂志/报刊文章
* 徐爱国:“霍姆斯《法律的道路》诠释”,载《中外法学》1997年第4期,第115页。
* 马蔚:“集体企业改制的法治缺失”,载《工人日报》2004年6月12日第5版。
* Oliver W. Holmes, The Path of the Law, 10 Harvard Law Review 457, 460(1897).
5.作者众所周知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6.著作中的文章
* [美]宋格文:“天人之间:汉代的契约与国家”,李明德译,载高道蕴等主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2页。
7.网上文献资料引征(引征网上文献资料应将该页面另存为独立文档,发送本编辑部的电子邮箱或者打印出寄送本刊编辑部,以备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