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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同步走” ——访全国政协委员、对
 
更新日期:2021-04-25   来源: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浏览次数:4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记者:今年两会您提交了一份《加快发展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具体提出了哪些建议? 孙洁:具体建议包括4个方面:一

 

记者:今年两会您提交了一份《加快发展我国第三支柱养老保险的政策建议》,具体提出了哪些建议?

孙洁:具体建议包括4个方面:一是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二是加快顶层设计促进商业养老保险发挥第三支柱作用,三是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养老保障体系中的优势,四是以个税改革促进税优型福利制度建立。

记者:一直以来,呼吁加强我国养老保险二、三支柱发展的实质性进展不大。在您看来,该如何突破这种“僵局”,真正壮大二、三支柱的力量?

孙洁:这需要加强“三支柱”的顶层设计,首先,目前大幅降费要与第三支柱税优政策同步设计。减税降费政策已经实施了数年,今年以来为缓解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又进行了新一轮的大规模减税降费。其中,第一支柱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率从20%降至16%;第二支柱的税优比例是9%;第三支柱缴费税前列支比率正处于改革过程之中。从长期看,第一支柱替代率的下调是必然趋势,也是一个严峻挑战。这其实为大力发展第三支柱带来机遇:第三支柱可“弥补”第一支柱替代率下调带来的“真空”,这就意味着调整三个支柱之间各自缴费率的时机已经到来,应将降费与完善三支柱养老保障制度顶层设计通盘考虑,统筹安排,同步进行。

其次,三个支柱之间的顶层设计很关键,急需建立跨部门高层决策和协调机制。三个支柱的实际运转和监管分别由不同部门负责,如果没有对三支柱各自税收支持的缴费率及其相对应的各自替代率的通盘考虑,将难以统一调配这些资源,我国养老保障体系建设需要一个横跨多个部门的高层决策体制。

第三,尽快向个人综合所得税制过渡,推动扩大第三支柱的覆盖面。个税制度改革能否成功是决定我国养老保障体系第二、三支柱能否真正发展起来的决定性因素。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第三支柱的账户持有人可以彻底“摆脱”供职单位而随意自由购买税优型养老产品,也可以一人购买,带动全家,这将会成倍地扩大第三支柱的覆盖面。

记者:今年您再次提出了完善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在您看来,还有哪些问题是悬而未决的?

孙洁:首先,鉴于目前税延商业养老险是保险业先行先试,建议在突出风险保障和长期储蓄功能基础上,尽快扩大税延商业养老险试点或直接推向全国。

其次,提高税延养老保险缴费限额、降低领取税率、投资收益领取阶段免征税。再次,应将试点政策适用对象扩大到所有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的居民纳税人。第四,进一步简化税收递延抵扣手续。建议实施定额制税前列支,将税延养老保险税收抵扣申报和教育、住房、赡养老人项目等共同列入综合纳税申报范畴。

记者:除了大力推动税延养老保险,在加强第三支柱发展中,您还有哪些建议?

孙洁:扩大税延养老保险适用范围只是壮大第三支柱发展先行先试的一种途径,还需要其他配套建设,比如研究制定符合养老资金长期需求的投资专项政策;建立“自动加入”机制,由用人单位代理员工办理加入第三支柱的相关手续;打通第一、第二、第三支柱之间资金流动的渠道,例如允许符合一定条件的参保人将第一支柱中的个人账户直接转移至第二支柱或第三支柱,并实现市场化投资管理;允许离职人员将其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归属个人的资金转移到其第三支柱;对于所在单位未建立企业年金的,允许将企业年金中给予个人的税收政策转移叠加到个人养老金,有效提升参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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