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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下隐私问题的伦理探析
 
更新日期:2021-05-11   来源: 伦理与文明   浏览次数:233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一、大数据与隐私概述 (一)大数据的概述 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参与到人类生产生活。人

 

一、大数据与隐私概述

(一)大数据的概述

互联网的普及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使得物联网、云计算等技术参与到人类生产生活。人类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数据呈爆炸式增长,大数据的应用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我们也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大数据时代。在学术界,图灵奖获得者Jim Gray提出了科学研究的第四范式,即以大数据为基础的数据密集型科学研究。[1]维克托·舍恩伯格认为,数据将会像土地、石油和资本一样,成为未来经济运行中的根本性资源,而人们对于海量数据的运用将引发全球新一轮的生产力增长与创新。[2]

关于大数据的定义。大数据简单来说是指体量巨大的数据集合,依靠云技术、物联网等新兴信息技术进行数据的获取、存储、管理、处理和提炼,变革传统观念的新型认知、应用模式。

关于大数据的特征。与以往数据技术不同,在物联网,云计算,云存储等信息技术的支撑下,大数据显现出以下特征,简称5V:第一,大容量(Volume),大数据所容纳的数据规模极为庞大,达到NB甚至DB字节,以往的技术难以处理,需要开发相应的大数据处理技术;第二,多种类(Variety),大数据的种类多种多样,例如数字、符号、图片、音频、视频等等;第三,快速度(Velocity),大数据的流转极为快速,无论是数据的收集、传输和处理都极其迅速;第四,高价值(Value),大数据已经成了一种新型资源,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第五,真实性(Veracity),大数据来源广泛,虚假数据与真实数据互相掺杂,鱼目混珠,其真实性难以判断。

(二)隐私的概述

对大数据时代下的隐私问题进行探析,必须对隐私概念进行界定,同时对隐私的特征进行归纳总结。不同的地区、不同的文化甚至不同的时期对于隐私的概念有着不同的理解和看法。

关于隐私的定义。隐私一词来源于英文单词“privacy”,虽然二者是相互对译的,但是在不同的文化语境下二者的偏向略有不同。在英语语境中,privacy 指的是独处、秘密。在 1995 年版的《朗文当代英语词典》中,“privacy”意为独处并不被他人听见或看到的状态、免于受公众关注的状态。在英语语境中隐私更偏向于“私”,注重隐私的客观性,强调与公共领域相对的私人领域,即个体在个人的空间中免受打扰。在中文语境中,隐私可拆分为“隐”与“私”来理解,“隐”有隐蔽、隐藏之意,“私”意为个人、不公开、秘密,二者结合则理解为不愿意公开的个人秘密或隐蔽的私人事务,1996 版的《现代汉语词典》对隐私的定义是“不愿告人的或不愿公开的个人的事”。在中文语境中隐私更偏向于“隐”,注重隐私的主观性,强调隐藏和隐蔽私人事务。

关于隐私的特征。通过对隐私概念的界定,可以发现隐私有两个基本特征,一是隐私的主体是人即隐私的主体性,二是隐私存在必定要于公共利益无关即隐私的客体性。除此之外,还能发现隐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和文化语境下有不同的内涵,所以隐私还具有历史性和具体性。隐私的历史性,是指隐私的概念继承的发展的。不论是在中国还是西方国家,不同时期对于隐私的概念界定是不同的。隐私的具体性,是指隐私的概念在具体的背景下有具体的内涵。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隐私问题也需要在具体的情况下进行分析。

二、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伦理问题的表现

(一)直接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大数据技术所带来的信息泄露包括个人信息泄露、组织团体信息泄露、国家信息泄露等等,最令人们关注的还是个人信息泄露。我国庞大的网民基数产生了巨量的数据,而这些数据又会被相关公司存储,收集整理,从而形成了具有极高商业价值的大数据。斯皮内洛指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商品”。[3]隐信息泄露往往是个别别有用心的个人或团体为获取利益盗取而成。比如2018年8月,就有黑客入侵了华住酒店的数据库,并在网络上兜售华住酒店旗下的酒店数据,引起网络轰动。私权是人应该享有的道德权利,从作为人的权利的角度进一步探究,隐私的道德基础的一个关键问题便是控制有关自己信息的权利。[4]

(二)间接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大数据自诞生以来,其自身发展也异常迅速。随着关系型数据库、模糊算法理论等的发展,人们已经可以利用大数据技术做出一些相关预测,以此获得自己需要的数据。比如电商平台会根据用户的搜索记录,浏览记录,店铺收藏等来推荐相关商品的广告;社交平台会根据用户的聊天记录,个人资料,好友关注等来推荐相关资讯;金融软件会根据用户的资产负债,交易往来,守约记录等来决定是否提高该用户的贷款额度。当然,网上的各类数据信息对商家、企业甚至行政司法部门来说都极具价值,提高了各自的效率,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但是,个人是否已经逐步失去了隐私权,隐私是否还能够称之为隐私?

三、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伦理问题的成因

在现代社会,任何问题产生的原因都不可能是绝对单一的,都要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在笔者看来,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其中主观原因在于大数据的使用主体,例如企业和个人;客观原因在于大数据技术本身和当下的社会环境。

(一)主观原因

主观原因是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伦理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主观原因在于大数据的使用主体,其中包括个人、平台、企业、机构等等。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不同的使用主体就会为其以身犯险,最终导致伦理问题的产生。个别伦理道德缺失的人会利用大数据技术对他人的个人隐私和人身安全造成侵害。人们在上网冲浪的过程中会不经意地暴露个人隐私信息,比如发微博的时候会发表文字、图片、定位等等,这些数据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可能是自己的也可能是他人的,包括身份信息,喜好信息等等。使用者一开始可能还无所谓,但这些数据被某些个人或公司搜集利用,贩卖之后,就会被广告推销,电信诈骗等所笼罩,不胜其扰,甚至带来经济和人身危险。

(二)客观原因

大数据技术与现代科技史上的其他革命性技术一样,带来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同时也伴随着伦理问题,比如克隆技术,基因编辑技术等等。即使到了今天,大数据技术也尚未成熟。比如大数据中的隐私信息保护问题,绝大多数企业都宣称用户数据得到了安全的保护,但信息泄露依旧屡见不鲜。所以人们在大数据发展的道路上还有许多路要走。技术离不开社会,大数据技术的开发和使用是整个社会中的各个组成部分共同实现的。所以社会上功利主义风气以及社会上关于大数据的道德规范的不完善会导致一系列隐私伦理问题的产生。其次,法律具有滞后性,关于大数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也并不完善,我国虽也在努力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但与迅速发展的大数据技术相比还是远远落后。

四、大数据时代下隐私伦理问题的伦理治理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诞生、应用和发展而出现的不同于以往的新的隐私伦理问题的解决,需要多方面、多层次、多部门的协同治理。政府是其中最有力的治理者,但还需要其他相关者的共同协作。

(一)制定和完善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大数据技术的创新,有关数据安全、数据主权、数据共享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以及滞后已经严重阻碍了大数据时代的发展。因此,制定和完善大数据隐私伦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是首要任务。比如明确个人数据属于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严格限制企业对用户数据的肆意使用,防止数据泄露;严厉打击盗窃、销售数据的行为,大力加强大数据市场监管等等。

(二)推动建立大数据相关伦理原则

一般来说,在伦理学的基本理论中,道德原则的核心议题是个人与集体的关系问题。[5]在大数据时代,建立大数据相关伦理原则,也要考虑到如何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当然,由于大数据时代隐私伦理问题的复杂性,仅仅从集体主义出发来建立大数据相关道德原则是不够的,知情同意原则,不伤害原则,公平正义原则也是大数据相关的重要伦理原则。此外也需要相关部门从实践出发,与时俱进,建立与大数据时代相符合的伦理原则。

(三)推进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创新发展

大数据时代下个人数据的隐私保护的安全挑战是需要特别关注的,这就需要对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进行创新发展,从技术层面加以防控,降低隐私泄露的风险。比如创新数据足迹保护技术,对用户上网所留下的数据足迹进行分类,涉及隐私信息的数据进行多重加密处理;创新社交数据保护技术,社交平台所产生的数据是大数据的重要来源之一,同时也包含了大量的用户隐私数据,对用户发布信息时的数据相关信息以及用户关联信息进行加密,降低数据推测的可行性,防止信息泄露。不断推进大数据隐私保护技术的创新发展,能够有效控制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的发生。

(四)树立正确的大数据隐私观念

由于当前大数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道德原则还不完善,维护自身的隐私安全还需要树立正确的大数据隐私观念。这种大数据隐私观念分为两个方面,一是要尊重他人的数据隐私,未经本人许可,不应私自保存,使用甚至售卖他人的隐私数据;二是要增强自身的数据隐私意识,不在互联网上发布个人隐私信息,从根源上防止数据泄露。只要树立正确的大数据隐私观念,就能降低隐私数据泄露的风险,从而减少隐私伦理问题的产生。

综上所述,在大数据时代浪潮中,机遇与风险相伴而生,不仅产生了许许多多的发展契机,也带来了各种各样的隐私伦理问题,人们要正确使用大数据这把双刃剑,规避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才能使大数据技术真正造福人类社会,才能拥有更加美好幸福的明天!

[1]冯登国,张敏,李昊.大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J].计算机学报,2014,37(01):246-258.

[2][美]维克托·舍恩伯格,肯尼斯·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

[3]理查德·A斯皮内洛.世纪道德:信息技术的伦理方面[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4]唐凯麟,李诗悦.大数据隐私伦理问题研究[J].伦理学研究,2016(06):102-106.

[5]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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