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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管理
 
更新日期:2021-05-14   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文告   浏览次数:4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国际贸易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消费者网上跨境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跨境交易日趋频

 

随着电子信息技术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国际贸易合作程度的不断深入,消费者网上跨境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跨境交易日趋频繁,我国的跨境电子支付业务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跨境电子支付服务也日益创新,尤以支付机构参与的跨境支付最具代表性。

一、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发展现状

2013年2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并在北京、上海、杭州、深圳和重庆5个城市先行开展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2013年9月,支付宝、财付通等17家支付机构成为首批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企业,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正式拉开帷幕。在试点情况良好的基础上,2015年1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允许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外汇资金收付及结售汇服务,并将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5万美元。

在国家良好的政策环境和跨境电子商务快速增长等因素的推动下,支付机构积极拓展跨境支付业务,通过与国际知名电商平台、航空公司、酒店、软件服务商等商户的合作,推动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应用试点和推广。支付机构的跨境支付业务领域也从单纯的网上购物支付向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和软件服务等多元化领域发展。如支付宝涉足海外退税;顺丰“海购丰运”上线,为海淘用户提供转运服务;首信易支付为美国亚马逊、苹果线上商店等境外电商平台提供支付服务。截至2014年,获得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资格的支付机构共有22家,业务许可范围包括货物贸易、留学教育、航空机票、酒店住宿、软件服务5类。2014年,国内支付机构跨境互联网支付交易笔数达到6789.74万笔,金额达到.15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95.71%和118.2%。其中单位客户办理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1020.37万笔,金额.61亿元,同比分别增长334.94%和2036.85%;个人客户办理跨境互联网支付业务5769.37万笔,金额149.5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289.5%和96.56%。我国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二、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意义

(一)进一步规范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开展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的通知》明确了支付机构市场准入、账户管理、风险控制及数据报送等管理要求,对跨境电子商务国际收支申报、个人结售汇管理等操作环节进行了规范,实现了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规范化管理,能够有效防范第三方支付平台外汇支付风险。

(二)有利于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

在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爆发性增长的背景下,国家外汇管理局将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明确了试点实施后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小额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提供跨境互联网支付所涉及的外汇资金集中收付及相关结售汇服务,有助于支付机构提升其结售汇的能力与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进一步促进了跨境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三)为国内消费者创造更便捷的跨国消费环境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范围扩展至全国,国内消费者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可直接使用人民币购买支付境外商家的商品或服务,通过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项下网络购物单笔交易限额由等值1万美元提高至等值5万美元,且结售汇不计入个人年度结售汇总额。此举为国内消费者创造了更方便、快捷的“海淘”环境。

三、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客户身份真实性审核难度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要求支付机构严格审核参与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但未明确支付机构核实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身份的措施。且在实际业务开展中,支付机构自身也无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身份核实的有效途径。

(二)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大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要求支付机构按照“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及“尽职审查”的原则,保证境外特约商户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对交易背景实行真实性审核,虽明确了支付机构应履行的交易真实性审核职责,但实际业务开展中支付机构难以对部分交易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相比于传统的国际贸易,网上跨境交易的监控跟踪难度更大。这主要是由于互联网交易传输的是电子交易信息,没有传统货物贸易中的合同单据等证明材料,且电子单可被修改;而且部分交易产品具有虚拟特性,一些境内外收付款人有可能相互勾结,通过虚构虚拟产品交易等方式,利用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交易平台实现非法资金跨境流动。这些都对传统的真实性审核监管模式带来极大的挑战。

(三)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规定有待细化

《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未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的具体操作细则,不利于监管机构对外汇备付金账户的使用及划转等各方面进行有效监管。一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虽已明确了外汇备付金账户的名称、收入范围、支出范围及外汇备付金存管银行和合作银行,但只作简单的原则性规定,并没有具体操作规定;二是《支付机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试点指导意见》虽明确了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备付金账户管理规定,但外汇账户与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在账户使用、管理等各方面存在较大区别,现有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并不完全适用于外汇备付金账户。

(四)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中反洗钱规定有待细化

支付机构跨境支付服务方式的多样性、灵活性和跨境性,决定了对该领域业务的反洗钱监管会更加复杂。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虽然明确了我国境内依法从事支付清算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建立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内控制度,启动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但未明确规定跨境支付中的反洗钱内容。

四、相关建议

(一)建立跨境外汇支付业务客户身份识别机制

建议国家外汇管理局进一步明确支付机构建立相应的客户身份识别机制,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时,应当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并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交易情况。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应与其他监管单位充分沟通,协调解决支付机构核实个人客户和机构客户身份信息的有效途径,如支付机构核实个人客户身份信息,可通过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进行核查;核实机构客户身份信息,可通过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企业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核查。

(二)建立健全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体系

跨境电子商务和支付机构管理,涉及到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多个监管部门。目前,各单位均是从自身业务角度进行独立监管,未形成统一的联合监管体系。建议各监管单位之间应加强沟通、充分协调、积极配合,共同搭建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信息交互平台,方便各监管单位利用平台信息与自身监管情况交叉比对,实现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的数据共享,通过建立多层次的跨境电子商务服务监管体系以达到监管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目的,共同推动跨境外汇支付服务的健康发展。

(三)明确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操作细则

建议监管单位在现有的客户备付金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外汇账户的实际情况,尽快制定外汇备付金账户管理实施细则,从备付金银行、备付金协议、客户备付金的使用与划转、外汇备付金账户的使用范围、外汇备付金账户的现场检查与非现场监管等各方面予以明确具体的操作规程,以达到有效监管客户备付金的目的,防范支付机构违规挪用客户备付金。

(四)完善跨境外汇支付业务中的反洗钱监管机制

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结合《反洗钱法》和相关跨境电子支付法律法规,针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的特性,在《支付清算组织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指引》基础上出台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反洗钱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建议中国人民银行积极联合主要经济体国家的反洗钱监管机构,建立支付机构反洗钱联盟,共同监管跨境支付业务中反洗钱和反恐怖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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