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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权力机关对实现妇女合法权利的保障作用
 
更新日期:2021-05-14   来源:   浏览次数:47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论国家权力机关对实现妇女合法权利的保障作用逄东励全国解放后,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建立,铲除了

 
论国家权力机关对实现妇女合法权利的保障作用逄东励全国解放后,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制度的建立,铲除了妇女受奴役受压迫的根基。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彻底否定男尊女卑、奴役压迫妇女的旧制度,充分肯定妇女的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婚姻法、继承法等基本法律都对妇女的权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长期的封建主义思想和传统偏见的影响.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发展水平的制约,以及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冲击;当前社会上出现了许多侵害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问题,使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呈现出复杂、艰难的局面。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妇女参政比例低;劳动就业困难;文盲比例高;失学辍学比例高;招工招生排斥女性;剥夺或限制妇女的住房、分房等。更为严重的是,在有些地区卖淫嫖娼活动屡禁不止,性病蔓延;虐待残害妇女,严重侵犯妇女人身权利的案件时有发生;拐卖、残害妇女儿童的犯罪活动达到了令人发指的程度。问题的存在,严重侵犯了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威胁着社会的稳定。以上问题说明。实现妇女的权利,仅有法律条文的规定还不行,还必须有强有力的国家保护手段。实现妇女合法权利的保障手段有三种:一是政治保障。党在妇女儿童工作方面的正确指导思想和国家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维护妇女合法权利所制定的各项方针、政策,是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的政治保障。妇女合法权利的保障,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是互为条件、相互影响的。一方面没有全国五亿以上妇女合法权益的实现,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可言;另一方面,扩大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势必有利于妇女合法权利的维护。二是物质保障。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文化的发展。任何一个国家的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没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作为基础,都是不能实现的。在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中,大量事例说明,无论是妇女人身权利的维护,还是财产权利的维护,无论是妇女受教育权利的实现,还是劳动权利的实现,都与当时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密切相关。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发展,社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是实现妇女合法权利的物质保障。三是法律保障。社会主义国家通过制定和颁布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意志的,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宪法和其它法律来确认妇女的合法权利.并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利用国家强制力加以实施和监督,这是实现妇女合法权利的最强有力的保障。在涉及实现妇女合法权利的法律保障问题上,人们经常片面地关注于司法机关,看司法机关能不能正确地处理各类民事案件,从而有效地维护妇女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看公检法机关能不能强有力地打击各种侵害妇女合法权利的犯罪行为,使受害妇女得以申冤雪恨。人们把公检法机关视为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的“保护神”,这当然是有道理的。但是,人们往往对国家权力机关在维护妇女合法权利方面的保障作用缺乏深刻的认识。事实上国家权力机关对实现妇女的合法权利肯重要的保障作用。(一)组织保障。作为权利主体的妇女,活动在社会生产和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保障其行使权利的工作同许多部门有关。据不完全统计。目前世界上有70多个国家在政府内部设立了保护妇女权益的专门性机构,这一点我国尚未做到。但令人鼓舞的是1989年4月在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党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成立了妇女儿童专门小组,设立了妇女儿童室,负责妇女儿童立法和执法监督工作。]990年6月,妇女儿童专门小组召开了八省市“妇女儿童案例和执法监督经验交流会”。会后,八省市人大积极贯彻会议精神,也相继在各省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设立了妇女工作组,负责地方立法,实施执法监督和工作监督,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江泽民同志在建党七十周年庆祝会上的讲活中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保障自己当家做主的地位。要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制度.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工作,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妇女儿童专门小组的设立,符合江泽民同志的讲话精神,为实现妇女合法权利提供了重要的组织保障。(二)立法保障。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卜, nJ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家权力机关通过行使国家立法权,把我国妇女应享有的权利.特别是那些容易受到侵害的权利,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并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由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运用国家政治的强制力量保证其实施,使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各方面工作都有法可依,这是实现妇女合法权利的强有力保障。从我国现有立法情况看,尽管宪法、法律都有保护妇女权利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妇女权利的实现程度与法律的要求仍有很大的差距,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已引起全社会的关注和忧虑。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除了社会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因素以外,在很大程度上同法律机制的三个不足有关系:一是不完善。许多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尤其是近几年出现的新问题,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没有规定,无法可依;二是不具体。有些规定比较原则、笼统,缺乏具体的处罚条款;三是不配套。如宪法、婚姻法、继承法中规定的妇女权利,在刑法中没有具体的、相应的处罚条款保障实施。因要切实保障妇女权利的实现,就必须在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维护妇女权利的法律机,逐步建立较为系统的妇女法律体系。为适应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国政协委员和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代表的有关提案,由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托全国妇联会民政部、全国总工会起草《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利保障法(草案)》,这项立法工作目前正在积极仃中。可以相信,这一法律的出台,必将对保障妇女合法权利的实现,发挥重要的作用。地方权力机关的立法作用也是不可低估的。全国已有28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保护妇女儿童益的地方性法规。为了切实做好维护妇女合法权利的工作,包头市人大常委会在广泛深入调杏的础上,于1990年8月26日公布实施了喀包头市妇女儿童保护条例》。该条例密切结合当地维权工作实际情况,有较强的针对性,并且有落实、有保障。如《条例>>第4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妇儿童合法权益的工作。市和旗、县、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都要建立维护妇女儿童产苎苎协调委员会,负责检查督促本条例的实施,协助政府协调社会各方面,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关解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意见。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劳动、教育、卫生、工此制全同进权基的女合有苎竺苎竺竺产流会”在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召开。会上介绍的许多生动感人的事例说明,充芬左山旨主苎苎机苎竺竺苎职能,是实现妇女合法权利的重要保障。如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让;歪云罾姜喜三乏趸爷三豪华三差萎趸寻溅三乏套差嘉嘉罢差差烹辙皱恋麓嚣焘蚕云鳄鸾拨遮藏墅主中国妇女管理干部学院学报”91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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