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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发展进程与新时代互联网反垄断
 
更新日期:2021-06-22   来源: 中国价格监管与反垄断   浏览次数:46   在线投稿
 

核心提示:垄断是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或卖方)交易产品或者服务。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

 

垄断是指一个行业里有且只有一家公司(或卖方)交易产品或者服务。一般分为卖方垄断和买方垄断。卖方垄断指唯一的卖者在一个或多个市场,通过一个或多个阶段,面对竞争性的消费者;买者垄断则恰恰相反。

垄断作为一种经济现象,在资本主义社会发达阶段的表现较为明显。垄断是竞争发展的必然结果,其出现又抑制了竞争。列宁曾指出,集中发展到一定阶段,可以说自然而然地走向垄断。而反垄断是禁止垄断和贸易限制的行为,是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所采取的一种干预手段。在19 世纪末期世界经济的发展进入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后,反垄断就成为了各国规制的对象,各国均采取严厉的立法来进行反垄断的法律规制。

目前,各国的反垄断类型主要有两种:一是对于垄断地位本身不作任何干预,仅禁止滥用垄断地位的行为,甚至在通过不正当竞争获取垄断地位的情况下,也只是禁止和制裁其行为本身,而不分拆垄断企业。时下欧盟以及大多数国家的反垄断法都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二是不禁止垄断地位本身,而禁止以不正当方式获取垄断地位以及以不正当方式维持垄断地位的情形,可以采取分解垄断企业的制裁措施,从根本上消除其滥用垄断地位的基础。美国几乎是唯一采取这种立法态度的国家。

也有个别国家对垄断地位本身是禁止的,即不管垄断地位是否是通过不正当方式获取或者维持的,其垄断地位本身就是反垄断法禁止的对象,也即只要达到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或者较大经济规模,不管是否实施妨碍竞争的行为,都构成违法行为。日本及东欧个别国家采取这种立法态度。但是,日本禁止垄断状态的规定几乎没有付诸实施。

尽管每次反垄断诉讼都旷日持久,而且伴随着企业规模与实力的愈发壮大,反垄断进程也愈发艰难,但反垄断法并没有成为发展规模经济的障碍,而通过反垄断迸发的竞争与创新进一步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经济规模的扩大。

一、美国的反垄断进程

(一)反对大型企业托拉斯的联合形态。典型企业:美孚石油公司与AT&T。代表学派:芝加哥学派。1890 年第一部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非常简陋,当时的学术界和政府对反垄断的认识都不深;1911 年5 月15 日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美孚石油公司具有绝对垄断地位,应予拆散。根据这一判决,美孚石油帝国被拆分为约37 家地区性石油公司,但拆分后的37 家石油公司总价值在几年后就远远超过了原本的美孚石油公司,可以说,美孚石油公司仅仅是在名义上失去了垄断地位,其背后的洛克菲勒财团的势力更是远胜过往。

在这次并不太成功的反垄断基础上诞生了哈佛学派,其代表人物为哈佛大学的爱德华·哈斯丁·张伯伦,他认为实际的市场既不是完全竞争的,也不是完全垄断的,而是这两种因素的混合。在他看来,许多市场价格都既具有竞争因素,又具有垄断因素,因此企业家心目中没有纯粹竞争,只有垄断竞争的概念。资本主义市场的整个价格制度,是由纯粹竞争市场、垄断市场以及由垄断和竞争力量相混合的各种市场上的价格关系组成的。在张伯伦的基础上,乔·贝恩提出了SCP 模型,如图1 所示。(图1)

他强调不同企业的规模差异是垄断的源头,市场竞争和规模的关系决定了产业集中度,通过建造行业壁垒,使得超额利润长期化。可以说,哈弗学派认为企业的规模太大就是原罪,就会导致垄断。20 世纪50 年代开始,美国政府全盘接受了哈佛学派的观点,而AT&T 公司成为了这次反垄断的目标,在近10年的官司后,AT&T 最终于1984 年被拆分7 个区域性电话控股公司,只保留了长途电话业务和贝尔实验室、西电公司,规模和销售额都被削减了80%以上,但最为重要的是美国政府强迫AT&T 开放贝尔实验室的晶体管专利,并让美国公司可以免费获得,同时使AT&T 承诺不制造晶体管,这使市场涌入了一大批后继者,我们熟知的IBM、德州仪器、飞歌等公司都是在这个时期成立的,美国也从此正式进入了半导体时代,为之后的个人计算机奠定了技术基础。这有力地证明了垄断的力量并不能带来技术的迅猛革新。

图1 SCP分析模型图

(二)反对巨头的技术独裁与压制。典型企业:IBM、微软。代表学派:芝加哥学派。他们认为SCP 模型错误地把相关性当作因果性,在他们看来,只要一个行业没有人为进入壁垒,那么产品、技术或服务比对手更优秀,如果按照SCP 模型来反垄断,那就是惩罚一个优秀企业,这是在破坏正常竞争,将企业强行拆分,缩小企业规模对反垄断并无益处。依据芝加哥学派的观点,IBM 并没有被强行拆分,把向用户捆绑式销售软件和服务的模式改为分别计价销售,并改变了软硬件生态闭环的做法,开放软硬件技术标准,允许中小企业制造IBM/PC 兼容机,微软、英特尔、惠普、戴尔、联想等著名企业均受惠于此,一个全新的桌面互联网年代来临,硅谷也进入了新时期。这个阶段把合并前后的经济效率作为判断垄断的标准,没有真正永恒的垄断,只有不断前进的技术浪潮,而通常来说,具有先发优势的垄断地位企业,为了保持自己已有产品的垄断地位,不敢创新甚至主动雪藏创新,或者更甚,从根源上扼杀创新,这其中的代表公司就是微软,当网景公司用自己的浏览器对微软造成巨大冲击后,微软强行收购网景不成,便用将IE 浏览器与自己的操作系统捆绑,强制安装到用户的电脑这种恶意竞争的方法强行击溃了网景,但这使微软以及创始人比尔盖茨的形象严重受损,并引来美国司法部的反垄断调查,最终美国政府与微软达成和解,美国政府不再试图拆分微软,而是禁止微软的搭售行为,同时要求微软确保Windows 和非Windows 软件的兼容性。

通过IBM 与微软的案例我们可以看到,这个阶段反垄断的核心关注点正在回归非法竞争,政府越来越偏向于限制大企业,通过促进技术创新产生新公司来解决现在的垄断问题,Facebook、谷歌、亚马逊这样的第三代互联网巨头正是诞生在这种反垄断思路的保护下超越了老前辈微软。

(三)反对无处不在的大数据与算法操控。典型企业:Facebook、谷歌、亚马逊。以Facebook 为例,它的市值已经突破2 万亿美元,体量空前巨大,影响范围空前广泛,约70%的美国成年人使用社交媒体,而他们的绝大多数会使用Facebook 产品,但在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在2020 年10 月份的调查报告中就指出,这些企业普遍存在复制竞争对手的商业模式,用技术与庞大的用户体量打压对手,在自身平台屏蔽竞争对手产品等垄断行为。针对这些互联网巨头的反垄断调查已经如火如荼,但究竟会走向何方我们还不得而知。

二、欧盟的反垄断调查

受限于自身的缺陷以及对美国的路径依赖,欧盟更常进行真金白银的罚款,比如对微软开出16.8 亿欧元的罚单,对英特尔开出10.6 亿欧元的罚单,对谷歌更是开出了高达82.3 亿欧元的罚单,但考虑到这几家公司庞大的市值以及体量,仅仅是罚款对这些互联网巨头割肉,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当整个互联网的头部企业都在朝着巨型综合平台发展的时候,如何给正在成长中的小企业更多的生存空间,催生新一波技术革命浪潮成为了世界各国的难题。

三、新时代互联网反垄断的新特点与新挑战

与传统企业相比,互联网企业的最大特点就是互联网企业掌握着下一个时代的经济动脉——数据,而长期以来,世界各国的监管部门对数据这种较为隐性的财富的重视程度却明显不足,放任互联网企业毫无底线地收集、滥用用户数据,公众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更是无从得知自己的数据到底如何被使用,直到最近几年多起大规模信息泄露事件发生后才逐渐唤起大众对自身数据被滥用的担忧,而现在的互联网巨头们利用自身已有的垄断地位,手握着庞大的数据,利用越来越智能精密的算法搭建起庞大的信息茧房,将不同的群体按照画像和标签分组,并精准收割。

我国的互联网企业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同时脱离了政府与群众的监督的,仅有的几次反垄断处罚也没有使其警醒,比如十几年前的腾讯与奇虎360 的“3Q”大战,面对如此明显滥用自身垄断地位的不正当市场竞争,主管部门仅仅是约谈两家企业,敦促其达成和解,并没有更严重的处罚,而2020 年12 月14 日虽然对阿里与腾讯阅文集团进行了反垄断调查,但到目前为止,也仅仅是分别罚款50 万元。可以说,我国虽然于2008年就制定了《反垄断法》,但对我国互联网企业的约束和处罚都十分有限,而脱离了行政与舆论监管之后,道德标准再高的人和企业,也必然会逐步的被腐蚀和堕落。而堕落之后,他们不仅会失去创新的动力,反而会通过和美国同行们相似的行为来维持垄断地位,扼杀创新,IBM 的CEO 路易斯·郭士纳在20 世纪90 年代加入公司后就发现,关系数据库、网络硬件、网络软件、UNIX 处理器以及其他更多的成果都是在IBM 的实验室中研制出来的,但从来就没有推向过市场,这是因为这些技术一旦被应用,自家已经在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产品S 型大主机再也没有用武之地了,因此IBM 宁愿雪藏新技术,也不愿将其推向市场。我国的互联网企业也类似,阿里、腾讯等巨头在占据垄断地位后并没有将重心转向科技研发,而是纷纷布局金融产品,加大金融杠杆,本着费效比的原则,他们必然会把手伸向最没有舆论影响力、最容易被收割的底层困难群众。“十三五”期间,我们刚刚通过全党全国之力去完成的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如果不控制的话,很容易就被金融高利贷们搞得刚刚脱贫的群众再次返贫。所以,打破互联网巨头们编织的信息茧房,同时恢复行政和舆论的监管,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事情。

近日,随着马云在上海滩公开宣称巴塞尔协定已经过时,要求我国放松金融监管的言论引爆了舆论场,央行和市场总局也同时宣布了对蚂蚁和阿里的调查结果,暂停了蚂蚁金服的IPO 融资,提出了一系列的整改措施。这一波操作,意味着新的反垄断条款和监管将全面推行。2020 年12 月11 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要求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可见,国家已经认识到,现在的互联网巨头不仅无法带来预期中的科技创新、提高市场活力、并带领我国的企业走出国门,走向世界,反而可能为我国带来巨大的金融系统性风险,我们有理由相信,这仅仅是个开始,接下来其他的互联网巨头们也要对标来执行。

四、结论

对此,笔者认为,仅仅凭借反垄断促进竞争甚至拆分企业和加强监管是不够的。实践证明,监管总是会落后于技术发展的速度,更重要的是建立符合新时代要求的一套转移支付机制,让这些掌握着庞大用户资料的互联网巨头们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互联网巨头们的本质是把用户资料作为原材料来创造收益,但长期以来,他们近乎免费的在使用这些用户资料,却把风险和成本转移给了政府和社会,那自然就应该像传统企业使用自然资源缴纳自然资源税那样,缴纳数字资源税,并通过中央返还到各个省市的财政,并基于数字资源税,建立起符合数字时代的新监管机制。就像当年的分税制与转移支付建立后,在保证地方政府积极性的同时有力地加强了中央总领全局、统筹兼顾、协调各方的作用,推动了中国经济在过去三十多年的高速发展。

只要针对数字经济的新一套税收和转移支付机制建立起来了,经济的运转就会更加通畅,各地方政府和民众也会参与到对平台企业的监管当中,监管才不会因人而兴,因事而废,我们才能跳出周期律。也只有这样,平台科技企业创造的利润才能够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人民才能够享受到国家大力发展金融与科技带来的成果。

[1] of Monopolistic Competition[M].1933.

[2]P·[M].1948.

[3]刘佳丽.自然垄断行业政府监管机制、体制、制度功能耦合研究[D].吉林大学,2013.

[4]苏明伟,张伟峰,高豆豆,李明洁.免费经济模式下全域旅游发展探究[J].合作经济与科技,201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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