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竞技及相关产业的高速发展及其不同于传统体育/竞技项目的性质和特征,促使政府主体重新寻找与之相匹配的身份定位与政策路径。以4层结构为主体、以“举办和参与”为表现形式的举国体制,虽然在竞技体育场域中富有成效,但在职业体育场域中效果不理想,在电子竞技场域中则更加难以适用。对此,政府主体应将电子竞技场域的管理体制转换为“监管和服务”:在监管层面,应以包容审慎监管为原则,以法律规范的形式为之设定标准、规则和界限并加以监督,对赛事审批、监管措施、经营管理等事项加以改进和优化;在服务层面,则应以创新服务方式为目标,将服务融入监管过程中,并在信息、技术、规则制定、知识产权保障等方面主动提供全方位的服务。